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印发《河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工作目标
到2020年9月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实施率、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初步建成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 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9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2. 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3. 继续推进实施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确保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4. 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5.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用人单位,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 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2. 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3. 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2. 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 “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3. 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到2020年9月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 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或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2.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 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到2020年9月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以上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 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支撑网络,到2020年9月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2. 到2020年9月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编辑:康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