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医疗保障局发文明确了城乡居民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政策,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不论在酒泉市域内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还是在门诊使用谈判药品,均实行单独审批,按其费用的70%进行单独结算。
另外,门诊方面已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补助的,使用谈判药品报销的费用不挤占慢性特殊门诊疾病支付限额,但也不得重复报销。
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监制:龚德宏
审核:董万旭
编辑:贺凤翔
供稿:张文谨
近日,酒泉市医疗保障局发文明确了城乡居民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政策,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不论在酒泉市域内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还是在门诊使用谈判药品,均实行单独审批,按其费用的70%进行单独结算。
另外,门诊方面已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补助的,使用谈判药品报销的费用不挤占慢性特殊门诊疾病支付限额,但也不得重复报销。
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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