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综合医疗篇——
新《广告法》实施以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新《广告法》实施以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应当厘清职责,正确履职。
理由
一、对于医疗广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该做什么?
1、根据《广告法》第46、47条规定,卫生部门仍需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前置审查,而且还要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2、根据《广告法》第55、58条规定,“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严重”是由工商部门认定,且一旦认定应当移交卫生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罚。
3、根据《广告法》第55、58条规定,对工商部门认定有“严重情节”或“情节严重”的,卫生部门应当“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计委等九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卫生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5、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工商广字〔2018〕28号)〕“三、各部门职责(六)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中央“放管服”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继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在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同时,对重点问题进行抽查。配合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继续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发布《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技术指南(媒体版)》和《公众识别利用网络健康信息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电视类健康科普栏目的管理与监测。”的规定,卫生计生部门分工(实质只有两项职责):1.配合有关部门监测(不是卫生监测);2.接受工商/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依法查处(不良记分或吊证/吊科)。
二、对于医疗广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该做什么?
1、根据《广告法》第4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因此,“广告监测”和“及时发现”均不是卫生部门的职责了。
2、根据《广告法》第55、58条和九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如果没有接到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卫生部门不能自行以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为由“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新《广告法》中没有授予卫生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的权力。目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因与《广告法》抵触,上述罚种不应再付诸实施。
4、《广告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发布医疗广告”属于行医行为或诊疗行为,卫生部门不能仅凭发布医疗广告这一证据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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