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医疗机构的日常诊疗活动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要求。日前,宁波市某民营妇产医院就因为日常诊疗管理中的一处小小疏忽而收到了一张上万元罚单。
近日,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卫生执法人员对某民营妇产医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对医院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情同意遵守情况等逐一检查,检查过半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机构、人员取得资质
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但接下来执法人员在查阅该院门诊手术室《宁波市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手术记录登记本》时,却发现2019年4月18日至4月30日这半个月内没有任何手术登记信息,这对于如此规模的民营医院来说并不寻常。
通过查阅该院的收费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等资料,执法人员确定该院在此期间共开展了6例负压吸宫术手术,手术医师分别为潘某、李某和周某,术后均未填写手术记录表。
《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中“负压吸宫术常规”明确规定术后需填写手术记录表,新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也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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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卫
监
点
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施行,对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患者寻求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了职责和要求。
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个小小的疏忽,却折射出该院日常诊疗管理的松散及其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最终也因此付出了法律代价。
来源:宁波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