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我院患者刘晓萍纠纷一事,其家属在网络、微信等平台发布不实言论,严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特别是其肆意发布我院工作人员照片的行为,侵犯了个人名誉权、肖像权。现将事件经过详细陈述如下:
一、纠纷基本情况
(一)患者诊治情况。患者刘晓萍,女,46岁,系多年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2017年3月6日入我院风湿免疫科。入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系统受累,狼疮性肾炎,类风湿关节炎,继发性干燥综合征,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上呼吸道感染,低蛋白血症。经治疗后临床症状和化验检查指标均明显好转,符合出院条件,于2017年3月31日出院。2017年4月28日因“多关节肿痛11个月,发热1天”第二次入住我院风湿免疫科,入院后即给予一级护理,下达危重通知,建议转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治疗,但患者及家属拒绝转科,坚持转上级医院治疗,于2017年4月29日签字离院,同日转至山大二院,5月3日患者死亡。
(二)纠纷处理情况。患者死亡后,其父刘希明及其他家属多次来我院,起初对科室的外出购药、外出化验等行为提出质疑,以“患者治病花销较大,其夫已去世,留有三个未成年孩子”为由,要求院方退还部分住院费用和外出购药费用。医院投诉办、监察科、医务科等相关科室人员,反复向其解释医院相关政策规定,建议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并明确表示,愿意全力配合家属依法按程序处理纠纷。
后其家属选择医疗调解途径,经山西省医疗调解委员会鉴定:医院对于本次医疗救治过程无责任。患者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满意,随即进行法院起诉。针对刘希明表达的家中经济实情,我院始终本着尊重事实、体现人道的原则进行沟通处理,站在帮助患者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纠纷的角度,对于家属提出的无力支付鉴定费用之陈述,我院垫付一半费用(7500元),由我院财务科于2019 年1月14日办结。目前法院正在按程序进行审理,我院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二、关于患者家属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外购药品及外出检查的问题。关于患者家属提出的科室介绍外出购药、外出检查问题,我院经监察科认真调查核实,查明患者刘晓萍在住院治疗期间其主管医师确实存在让患者及其家属去院外检验和购买药品的事实。依据我院《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临市医党〔2017〕22号)第十一条、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经院纪委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史玉媛、刘瑞瑞各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现已执行完毕。
(二)关于介绍亮非法执业问题。介绍亮系我院风湿免疫科聘用制人员,山西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依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介绍亮在我院的临床诊疗活动均在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完成,符合相关要求。
三、我院的意见
1、针对该纠纷,我院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希望患方通过医调委或者司法程序依法依规解决纠纷,医院全力配合。
2、对于其家属在网络上片面、断章取义地叙述事件经过,诋毁、损害我院及相关医务人员的言论和信息以及其他自媒体不经核实、随意转发的行为,我院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
特此说明!
临汾市人民医院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