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浙江的规定来看,国家基本药物成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诊疗首选药品是大势所趋。
记者|宋攀
编辑|宋攀
基药在临床应用的优先地位进入新一轮强化阶段。
近日,山东、浙江卫健委分别就本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出台意见。为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两省均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药采购金额比例。同时,要求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将基药使用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在基药采购总金额方面,浙江省卫健委等七部门发文规定,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总金额不少于本单位采购使用全部药品总金额的20%;三级乙等医院不少于25%;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30%;二级乙等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40%。山东则规定,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还对三级、二级、基层医疗机构的基药配备品种比例做出了要求。即,分别不低于30%、40%、50%。浙江省明确了专科医院的基药采购金额比例,妇产专科医院不少于20%,儿童专科医院不少于20%,肿瘤专科医院不少于15%,口腔专科医院不少于25%。
与此同时,山东、浙江均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山东还要求,制定各科室(或病区)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确保目标的完成,两省还分别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鼓励使用,浙江省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品种时,原则上不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使用范围。浙江省决定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的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同时,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山东方面,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各级医疗机构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医联体、医共体将为基本药物扩面使用的新切入点。浙江规定,县域医共体内全部成员单位各自按牵头医院的使用比例控制。山东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联体、医共体组织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在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方面的引领作用,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内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一体化配送等机制,加快实现医联体、医共体内药品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