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评议专区·聚焦政策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淄博卫生健康/ziboweisheng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指导各地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服务工作,精准对接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


  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的适用范围为: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以及通过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等。评估对象为:需要护理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评估标准可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表(试行)》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试行)》。需求等级根据老年人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的评估结果,对照《护理需求等级评定表(试行)》,将老年患者护理需求分为5个等级,护理0级(能力完好)、护理1级(轻度失能)、护理2级(中度失能)、护理3级(重度失能)、护理4级(极重度失能)。


  原则上,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参照评估标准开展相关工作。不具备评估能力的机构,可以按照“就近便利、保证质量”的原则,委托具备合法资质、有评估能力的相关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相关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应当由上述机构内经过省级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担任。每次至少由2名评估人员(至少有1名医师)共同完成评估。医疗机构对拟提供护理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参照本评估标准开展护理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填写《护理服务需求评定表(试行)》。原则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老年人身体、能力、疾病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评估。


  《通知》要求规范提供老年护理服务,服务机构和人员主要包括相关医院、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等,以及上述机构中医务人员和护理员等。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包括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3种类型。《护理服务项目建议清单(试行)》主要包括生活护理类、护理与康复类、心理护理类和中医护理类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科学提供适宜的护理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可根据具体实际增加或细化服务项目,制订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措施,确定服务项目和频次。要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






供稿:医政科

编辑、校稿:侯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