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个别民营医院编造疾病、开展虚假检查和治疗如何处理?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综合医疗篇——

个别民营医院编造疾病、

开展虚假检查和治疗如何处理?


个别民营医院编造疾病、开展虚假检查和治疗如何处理?

医院编造疾病、虚假检查和治疗,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涉嫌诈骗罪,应当移送司法。


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不存在的非真实情况,如实施腋臭手术,又加上“小汗腺切除术”“毛囊切除术”“脱毛术”“固定术”“排毒手术”等莫虚有手术项目。


隐满事实真像:患者根本不具备某些手术指征,如做包皮切除术又告知患者要做“阴茎背神经阻断术”。


定罪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注意:此类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很大,卫监必须高度重视,如涉案金额大于3000元(诈骗罪定罪标准),应以涉嫌构成诈骗罪及时依法将违法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责任医送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查处违法机构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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