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二)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三)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遵守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谈判价格;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现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六)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申请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电子病历系统;
(七)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八)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一)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吊销(撤销)证照未满3年或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的;
(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或其他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三)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满3年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未满2年的;
(五)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医疗机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
(六)医疗机构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