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二)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三)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四)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五)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六)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七)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
(八)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一)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吊销(撤销)证照未满3年或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的;
(二)法定代表人、零售药店或主要负责人被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三)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未满3年的;
(四)同一统筹区内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零售药店,任意一家零售药店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
(五)零售药店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