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转诊情况拟纳入医师考核范围,深圳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小步快走”

来源: 西城社区卫生/xchsq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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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深圳市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再向前迈了一步。


1999年和2008年,深圳曾分别出台办法,规范深圳市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流程,但相关制度未对医疗机构的转诊体系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转诊中仍然存在接收医疗机构不愿接收推诿患者等情形。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深圳市医疗机构的转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成立转诊委员会 转诊工作情况纳入考核


《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各医疗机构要组建专门管理转诊工作的组织架构。其中,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转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转诊委员会,由医务、质量管理、护理、院感、病案等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科室科主任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而没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也应当设立转诊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转诊的日常管理工作。


此外,医疗机构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要定期评估转诊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和年度医疗质量评价,将医师对转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以加强管理。


互相转诊 上下联动


2019年6月,深圳市卫生健康委曾经提出区域医疗中心与基层医疗集团之间要联动起来,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疑难危急重症“上转”,康复病人“下转”。因此,《管理办法》中规定,处于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且病情稳定,无需继续住院或者特殊治疗,但需要维持治疗;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者定期复诊的在二、三级医院诊治的患者应转往诊疗能力相适应的基层医疗机构。


与此同时,经转诊委员会评估后确需转诊的患者应优先、就近转往所在区的二、三级综合医院或者相应专科医院;传染病、精神病患者转往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应专科医疗机构。


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同意转出医疗机构的转诊安排或者主动要求转诊并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现诊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当予以配合并在告知风险后要求患者方签字确认。但出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转诊委员会评估后认为患者病情不宜转诊以及依法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治疗等情况时,现诊医疗机构可以拒绝。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