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经办大病医疗救助业务的公告
根据全县机构改革职能划转,从5月1日起,大病医疗救助业务经办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对象(含城镇孤老、孤儿);
(三)城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医治重症、绝症花费金额巨大,导致家庭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居民;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县域外住院)。
温馨提示:重点优抚对象的临时大病医疗救助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办理。
二、下列情形不列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保健、整容、减肥及交通、医疗事故等有赔付责任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申报办理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救助经办人员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医疗保障局审批——财政局审批拨款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四、个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蓬安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处领取);
(二)基本医疗保险报账结算单原件(盖报账单位鲜章);
(三)住院总费用发票复印件或病人留存联原件;
(四)出院证明书;
(五)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须复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七)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证明或证件复印件(证明需乡镇盖章);
五、申报办理地点
个人备齐相关资料后,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医疗救助经办人员,经乡镇审核后统一向医疗保障局申请办理。
注:医疗保障局不单独接受个人申报的资料。
六、咨询电话:0817-863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