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 禁止所有养殖行为,对禁养需有正确认识

来源: 康博制药/kb82606979

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养殖行为。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杜绝以清理代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简单做法,是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要求
 
日前,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这是对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违规操作开出的一剂猛药。
 
根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养殖场。
 
划定禁养区的首要目的在于防范环境风险,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规模化养殖场发生污染物泄漏,将导致严重的污染后果,损失会很大。
 
同时,规模化养殖场粪尿产生量大,散发的恶臭气体会影响生产生活环境。因此,规定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禁止建设规模以上养殖场。
 
此外,为了防止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建设规模养殖场。
 
需要说明的是,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养殖行为。
 
此外,禁养区划定一定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发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禁养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治理。
 
然而,一些地方在执行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加之一时找不到可行的环境治理方式,认为养殖就等于污染,要根治养殖污染就必须清理养殖业。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做法并不少见。
 
比如,一些地方将所有河流湖库周边200米、500米划为禁养区,将铁路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划为禁养区,将自然村划为禁养区,还有个别县区打造“无猪县”,以致广大农户对环保政策产生了误解,认为搞环保就是禁止养猪,“环保禁养”“环保清拆”等说法比较普遍。
 
为此,当前必须进一步明确禁养区概念、划定标准、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和推动地方坚决、迅速取消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禁养规定。
 
规范禁养区的划定与管理,杜绝以清理代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简单做法,是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要求。应该看到,我国畜禽粪污产生量大,且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还不高。推行成本低、速度快、易操作的治污模式,加大畜禽粪污治理,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才是真正需要发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