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37号(医疗体育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医药价格与健康/yyjgyjk

魏定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保障机制的提案》收悉,关于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推动医疗服务项目制定等建议非常重要,既有利于促进医疗事业发展进步,也有利于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更好的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问题

机构改革后,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多次赴福建、北京、上海等地调研,召开专家及部门座谈会积极研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主要考虑如下。

(一) 关于国家层面全面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问题

按照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编码规则等项目要素。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设立和调整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现阶段,全国各地执行不同版本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分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两个版本。为满足医疗卫生技术高速的发展需求,我们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项目内涵减少医疗成本的影响而更多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建议,仔细梳理各地的医疗服务项目,充分借鉴各地实施开展的经验,总结问题和规律,完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健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管理体系。

(二)关于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的问题

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管理工作中,我们遵循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和比价关系原则,指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偏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支持短板学科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增长率不上升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性收入占比。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加强不同地区间沟通协调,促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省份的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

据统计,“十三五”期间,各省份上调价格的技术价值类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已经超过半数。与“十二五”末相比,各省份诊疗类医疗服务涨幅20%-100%不等;手术类医疗服务涨幅40%-150%不等;护理类医疗服务涨幅50%-200%不等;中医医疗服务涨幅20%-60%不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指导各地建立有利于优化价格结构、理顺比价关系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公立医院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三)关于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审批及价格管理问题

医疗技术快速发展,让人民群众及时接受具有临床价值或成本效率优势的新医疗技术服务,是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均出台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办法和工作规则,医疗机构可按程序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新增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各地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明确受理条件、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和审核原则,确保受理审核工作责任明确、过程透明、结果公开。指导地方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建立优先审核通道,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新增项目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考虑把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我们也将发挥医疗机构和医学专家的专业作用,充分考虑您提出“设立价格管理专家库”的好建议,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确定与动态调整的机制。卫生健康委也将积极提供技术支持。

二、 医疗耗材纳入医保的问题

国家层面医保支付政策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医保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和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采取排除法或准入法确定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按照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定位,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囊括目前临床上使用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只能支付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断、检查、治疗等费用。一些特需、非治疗性、疗效不确切、临床科研性、预防保健和价格昂贵的临床诊断、检查、治疗项目暂时还难以纳入医保范围。

现阶段,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部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借鉴参考您的建议,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政策措施,提升高值医用耗材的保障水平。

三、关于建立互联互通的医疗耗材招采体系问题

国家医疗保障局将推进完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加强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促进省级平台间信息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挂网和交易标准。力争实现平台间信息共享,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招标及销售成本。

同时,药监部门也将及时共享相关医疗器械注册数据,便于各级医保部门组织统一招标和定价使用。同时,加快相关医疗器械从注册审批到进入临床使用的进程。持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快政策法规、行政许可、检验、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管数据整合,根据监管需求,采集、汇聚行业相关数据,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服务老百姓。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