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上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障标准
1.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 2-5万元(合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全省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 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 10万元以上报销85%。
3.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二、补偿方式
1、“一站式”结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也是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分级诊疗、异地就医等规定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
2、转人工结报。参保人员未按照分级诊疗和异地就医规定在异地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回参保地报销。
3、意外伤害结报。参保人员申请补偿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应进行责任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医保部门与承办大病保险商保公司互认,各地医保部门也可委托承办大病保险商保公司进行认定。
三、执行时间:
自2019年9月22日起执行。
监制:龚德宏
审核:董万旭
编辑:贺凤翔
供稿:张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