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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北、广东、山东、江苏、云南等省份,多家定点药店被被查,因欺诈骗保被通报的药店一大波,尽管目前骗保手段多样化、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认识不足,等等。但是各地对欺诈骗保的查处手段也变得灵活多样,不但包括专项检查、立案调查、随机抽查等手段,还有举报奖励、扩充举报渠道等,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举报。具体情况如下:
湖北:举报欺诈骗保,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近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共同发布《湖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查实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对举报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项线索的,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基金损失的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查实金额的2%奖励,最低奖励为200元,不足200元的给予精神奖励。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
《实施细则》还要求,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同时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开本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人可通过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也可以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应城:严查95家医保药店欺诈骗保行为
应城市组成3个联合检查专班,对全市95家定点零售药店和部分参保人员开展了为期20天的专项检查。近日,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打击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专项检查情况。
广东:深圳1药店盗刷市民医保卡近万元,被立案调查
近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通报了一起定点零售药店盗刷参保人医保卡的典型欺诈骗保案件。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据悉,张先生的医保卡,3个月时间在同一家药店刷医保卡购药1万余元,23笔消费记录中有14笔系盗刷。出人意料的是,医保卡持有人张先生并不知晓此事。
张先生透露,因距离较近,购药便利,自2018年10月开始,他陆续在涉事药店持医保卡购药。“今年1月18日是药店的会员折扣日,当时被告知系统故障,暂时无法记账,我就把医保卡留在药店中。”后来,张先生返回药店取卡时,店员称系统仍未恢复。
胡来,张先生核对药店提供的部分消费底单,发现消费底单上列明的多项药品都不是本人购买,其中竟然有部分药物为孕妇用药。此外,部分消费底单上的签名非张先生本人所署,联系电话也非张先生电话。
药店工作人员有盗刷医保卡并伪造签名的嫌疑,14笔消费底单的签名经公安司法机关笔记鉴定后,认定为涉事药店店员李某伪造,14笔消费中除会员折扣日当天的消费外,其余13笔费用的记账时刻均与张先生本人真实购药刷卡时刻仅间隔1—2分钟,合计金额达9000余元。
医保局对涉事药店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作出三个处理,一是解除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二是承担相当于违规支出医疗保障基金数额5倍的罚款;三是全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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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98家定点药店被查,25家存问题
菏泽有一些药店为了招揽生意,搞起了副业,售卖生活用品,透支市民社保卡里的“救命钱”。针对此现象,9月11日,菏泽市医保局组织人员分5个组对市区范围的定点药店开展了专项稽查,共稽查定点零售药店98家,发现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的有25家。
南京:打击欺诈骗保,严查诱导住院等违法行为
盗刷冒刷社保卡、串换药品、挂床住院……长期以来,骗保行为花样百出。近日,南京召开全市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百日活动抽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南京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部署工作,要守住老百姓的“救命钱”。
为确保专项治理的顺利开展,此次活动成立了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9月18日起,由南京市医保局牵头,对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结算金额高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对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产生。此次南京还首次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监管,提升监管能力,推进打击欺诈骗保长效工作机制建立。
据介绍,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察委处理。
云南:通报7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近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召开打击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7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此次7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中,有2起涉及零售药店,情况如下:
据悉,通报的这7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方面说明当前骗保手段多样化,骗保行为的主体有医药机构也有参保人员,另一方面暴露出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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