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一、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1、住院报销政策
2、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二、异地就医政策
三、门诊慢性病鉴定、报销政策
内容:
一、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经第18次赤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赤峰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住院报销政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600元、1200元(蒙中医医疗机构为150元、450元、9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2、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使用《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先由个人自付20%后,再按规定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基金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分段和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至12000 元(含) 85% 、55% 、45%
12000 元至60000 元(含) 88% 、65% 、55%
60000 元至120000 元 90% 、75% 、65%
城乡居民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各段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10% 。
4、2019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提取标准由每人65元提高到每人80元,起付标准降低至1. 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住院医疗费(含基本医疗保险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二)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基金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基金支付比例为50%。将高血压三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范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有效金额3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50%。
通过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实现分级诊疗,促使病人合理流动。简化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流程,取消市域内就医转诊转院备案等手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
二、异地就医政策
(一)异地就医备案
1、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可携带二代社会保障卡、工作单位介绍信或居住证明材料,在参保地医保服务大厅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现场备案。
2、转诊转院备案
市域外转诊转院人员,须提供参保地具备异地转诊转院权限的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诊断书》和二代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医保服务大厅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现场备案。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有效期为两个月,当次有效,再次转诊转院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异地就医管理
1、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海南省异地就医人员可备案到就医省(市、区),在其他地区异地就医人员需备案到就医市(地)。异地就医备案满一年后方可取消或变更备案。
2、转诊转院管理。参保人员转往市域外住院就医的,须转往就医地三级医院。已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居住地医院不能确诊或不能进行有效治疗的,由就诊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诊断书,可转往其它医院进行诊疗,但在住院3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须电话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备案电话:0476-5853279;居民备案电话:0476-5853281。
3、急诊急救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异地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3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备案电话:0476-5853279;居民备案电话:0476-5853281。
4、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就医管理。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出务工参保人员,发生疾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在务工地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并在住院3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电话备案。职工备案电话:0476-5853279;居民备案电话:0476-5853281。
(三)异地就医结算
1、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须在就医医院直接结算。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直接结算回参保地结算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方可结算。
2、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当地住院的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医保待遇:
(1)能够异地直接结算而未直接结算的;
(2)未经备案异地就医的;
(3)异地急诊急救未按时电话备案的。
3、未能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和急诊急救人员,应在出院3个月内,将需要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等有关资料(外地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 ,报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医保待遇。
三、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办法
1、一类慢性病每三个月申报一次,按住院政策报销。病种包括脑卒中后遗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耐多药结核共7种。
2、二类慢性病参保患者每年申报一次,按有效金额和报销比例报销,每年定额管理。病种包括:血管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Ι型糖尿病和糖尿病并发症、甲亢、股骨头坏死、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病、肺心病、帕金森氏病、肾功能衰竭、精神类疾病、普通结核、布鲁氏杆菌病、脑卒中后遗症(1500)、儿童苯丙酮尿症(18750)、肺动脉高压(150000)、高血压(300)共22种。
3、参保患者携带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到医院(自选)提出申请,医院负责初审,填写《门诊慢性病申请表》,报区医保局备案。医保局备案合格后将人员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患者在指定医院享受门诊慢性病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