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辟谣,GSP/GMP认证确认取消!

来源: 中国药店/zgyd666


国家药监局近日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动态监管,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对GMP、GSP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虚惊一场!


于8月26日正式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删除了与GSP/GMP认证相关的有关描述,被行业认为GSP/GMP认证将被取消。


不过,本月17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监管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拟保留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检验报告等105项证明事项。


《意见》称,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将事关群众用药安全,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确有必要,且目前尚无法实现全面有效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事项,统一列入《目录》。业界将此解读为“GMP、GSP认证尚不具备充分条件,认证取消将暂缓执行”。


仅仅相隔一周余,国家药监局便“官方辟谣”,确认了GMP、GSP认证取消的真实性,对行业而言果真是“虚惊一场”!不过,GMP、GSP认证取消并不等价于GMP、GSP制度取消,其中传递的是深化“放管服”,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行政主旨,未来行业势必迎来更高压高频的监管环境。




有迹可循


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便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决定废止9个规章和143个规范性文件。其中,在废止的143个规范性文件中,第55个就是关于GMP、GSP认证收费的通知。



认证收费的取消被认为是GMP、GSP认证取消的重要信号,为这一独立行政项目的退出埋下了伏笔。


当年10月23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第十条、第十六条)。后《药品管理法》从修正案到修订案几度易稿,均保留了GMP、GSP认证取消的主线,直至新版《药品管理法》审议通过,终于尘埃落定。


事实上,在引发“暂缓执行”猜测的《意见》中,还有如是规定,“鼓励地方先行先试进行探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逐步自行取消有关证明事项”,这也为GMP、GSP认证取消保留了可能性”。


而事实上,在2018年9月,上海食药监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将药品GMP认证、药品GSP认证分别与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经营许可合并“,也意味着上海成为了取消GMP、GSP认证的领头羊。


至于GMP、GSP认证取消的原因,从政府至坊间有着诸多论述,但最为经典的表述恐怕还是那句——GMP、GSP是企业的地板而不是天花板,没必要给企业发一张“好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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