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律简析
一、关于实习医生的基本规定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本案中的实习医生吴某即为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之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中,均规定了各科室医师对实习医师的指导工作职责,例如第十七章“临床住院医师职责”中要求临床住院医师“检查和改正实习医师的病历记录”。同时,在护理领域,《护士条例》第21条亦规定:“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二、实习医生致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第17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实习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从外部担责与内部追责两方面来分析:从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医疗纠纷层面来看,医疗机构依旧是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临床带教教师、指导医师及实习医师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从医疗机构与相关医师的内部追责管理层面来看,临床带教教师、指导医师指导不当,实习医生未经同意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还要面临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
三、本案被告医院的过错分析
一方面,本案中的实习医生吴某,未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自行对患者赵某进行康复治疗,且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了暴力行为,未做到关心、爱护、尊重患者,未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违反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医师管理的各项制度,尤其要明确对医学院校实习生、试用期医生等的管理要求,从制度上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而本案中,在吴某向被告甲医院反应赵某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后,医疗机构明知吴某为实习医生,仍未及时作出调整,对于该案纠纷的发生,应认定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患者到被告处进行康复训练,应有专门的主治医师在场监督、指导,但从吴某的调查笔录中显示主治医师监督、指导明显不到位,吴某在事件发生之前已经向院领导反映原告不配合治疗,要求更换病人,但院领导对此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慎重解决此事,明显存在对实习医生监督、管理不善的行为,未能监督、指导实习医生吴某在诊疗过程中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病人,妥善处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矛盾,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通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共同解决矛盾。实习医生吴某在康复训练中因原告(脑瘫患者,智力有问题)存在言语不当行为,未采取容忍态度,而是以简单、粗暴的手段予以解决,致使原告的不良情绪不能得到有效疏导,从而引发原告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明显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存有明显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创伤后应激障碍疾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余元。二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来源:医法汇
编辑:卫生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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