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众所周知,这次修订是为十年磨一剑——中国的首部药品法自1984年颁布至今,只经过了2001年的1次修订和之后的2次小修。一部对公众健康如此重要的法律却在35年间几乎没有大的改动,简直不可思议,也让这次修订从一开始就不同寻常。
对于本法的细则修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民众对其意见也都千奇百怪,笔者在此也就不进行多余的赘述。
今天主要给大家分析的,是新《药品管理法》总则第一条修订的意义,我认为这也是修正本法的目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特制定本法。
现行《药品管理法》发布时,其理念及具体条款修订方面,都被认为有着前所未有的进步,也集中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加入WTO与药品有关的承诺。在此规范下,医药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如此,当前药品监管中却发现,当时被认为严格的审评和认证、严格的监管和处罚现在不那么有效了。这也充分印证了“法律从它被制定出来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后了”的说法。时代剧变,药品安全监管面临着来自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公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等诸多方面的挑战,因此,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监管措施需要适时调整,跟上时代步伐。
而新法从保护公众健康,到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药品监管使命实现了新时代的理念升级。
保护和促进的监管理念关注点是公众健康,是从药品潜在使用者角度去考虑、评价风险获益,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保证安全,而是控制风险。药品是高风险产品,更是需要风险获益平衡的产品。药品监管机构保护公众健康使命的履行,体现在发现风险、控制风险。
而促进公众健康使命的履行,则体现在通过建立加速患者获得急需的治疗药品的机制,促进公众更及时获得疗效更好、安全性更高、更可及的药品。具体的制度体现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的鼓励创新、对儿童药品优先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等内容之中。
把药品管理和公众的健康紧密的结合起来,鲜明地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公众健康为中心。在整个药品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设计中都坚持体现这个理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26日在北京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回应了电影《我不是药神》反映出的一些问题。
因为体现了国内癌症等重病患者关于进口“救命药”买不起、拖不起、买不到等诉求,引发舆论热议,同时也受到官方重视。国家领导曾就此批示说,有关部门要“急群众所急”,推动相关措施加快落到实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其中一系列修改回应了相关热点问题。如与修改前相比,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她认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就是回应了民众的关切。同时,对于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但相关修改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新法明确,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药品管理法》修订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以监管理念的转变为落脚点,最终目标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因此,在新法的实行中,能够找到每个环节的关键参与者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同时分担风险,是这种新监管理念实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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