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门发文:解决相关药品在集采试点与非试点地区价格落差问题

来源: 医药经济报/nfsyyjjb


  9月30日,国庆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及政策解读。旨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在试点评估基础上全面推开试点。

    

全面推广、保障供给、解决价格落差

  

  这份文件解读了《意见》的任务目标是:解决相关药品在“4+7”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地区间较大价格落差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推广“4+7”试点集中带量采购模式;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供应。具体思路就是,按“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试点城市和先行跟进试点的省份之外25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形成联盟,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4+7”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允许同品不同价

  

  据悉,“4+7”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包括所有通过(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参比制剂、原研药。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经营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意见》明确采购规则:通过竞价确定中选企业;允许多家中选,每个药品中选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文件要求在“4+7”试点中选价格之下,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企业的中选价格存在差异;本轮采购的协议期限设定为1-3年。国家统一组织,参加扩围的省份自愿申报组成采购联盟,委托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具体采购工作。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50%-70%估算采购总量

  

  从文件内容来看,采购量这块主要强调四点:


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的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用量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形成采购价格,相关医药机构或其代表与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联盟地区各相关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三是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强全链条质量监管以及生产和库存监测,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减轻药企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此外,文件坚持了国办发〔2019〕2号文的配套衔接政策,形成“三医联动”政策合力:一是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用相同医保支付标准。二是腾笼换鸟,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允许公立医院使用中选药品形成的结余,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三是鼓励医院使用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加强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宣传培训,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看得出来,“4+7”试点全面落地平稳实施已近半年,开始跑出加速度了。


编辑 陈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