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整理继9月19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相关《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80号(医疗体育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针对相关委员提出的“建立合理的药学服务价格体系”一项建议,明确提出“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政策专题研究,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政策后。执业药师群体发展再次迎来利好消息。日前,《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敲定!启动药师群体职称评价工作体系,并要求于年底前完成。《方案》明确:除确定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为职称评审外,初级职称将设员级和助理级,分别对应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即新增药士职称。据悉,《方案》将于 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初级职称增设药士 医药行业药学、中药学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同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比发现,最终版《方案》在初级职称中新增了药士。 申报各等级职称时,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相关人员还必须在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学术成果上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可查看文末附件。 在药士职称评审中,相关人员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药学、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在工作能力要求上,需熟悉药学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后,亦满足药师评审资历的要求。对比药士门槛,药师则要求需要有相关的学术成果,即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 篇;或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 篇。 与此同时,《方案》正式宣布,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将等同于主管药师职称。《方案》指出,建立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与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资格的,可视为其对应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对于如何完成资格考试与评审之间的衔接,《方案》指出,对参加2017年度药学专业初、中级职称考试,部分科目合格的应试人员,其2017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其余未考或不及格的科目考试顺延至 2019 年止,由省人事考试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并免收考试费用。 今年12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 据悉,此次职称评价工作,广东人社厅和广东药监局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负责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评委会组建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方案》自 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筹备阶段(2019年 4 月-8 月)组织开展调研、座谈,研究制定职称评价实施方案和职称评价标准,广泛征集行业专家、企业代表和社会意见,按规范性文件程序报批出台。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二)实施阶段(2019年 8 月-12 月)组建全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机构,成立专家库;下发评审通知,组织发动各地、各单位、重点企业开展申报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召开评委会,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负责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8 月底前完成评委会组建工作,在 12 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 12 月以后)总结评价工作经验,推动职称评价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 此外,对于职称评价的实施,《方案》强调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评价工作程序和评价规则,严肃评价工作纪律,坚持评价回避制度。建立职称评价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建立评价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专家库管理,对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按规定予以整改、暂停评价资格直至取消评价资格。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非公有制单位人才申报职称须经用人单位推荐,报送人社部门设置的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完善全省职称网上管理服务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推行职称电子证书。附: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下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包括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技术岗位。中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包括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购销)等技术岗位。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医药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合理调整。第二章 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医药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第三章 评价条件医药行业药学、中药学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申报人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药士(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药学、医学、护理学、生物学、 化学,下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 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熟悉药学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二、药师(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3.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4.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3.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三)学术成果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 1 篇。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1 篇。三、主管药师(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 年。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未取得药师职称的,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3.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未取得药师职称的,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4.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未取得药师职称的,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8 年。5.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8年。(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1.参加 1 项或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2.解决过本专业的技术难题。3.编写本单位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4.参加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5.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或学习。(三)业绩成果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3.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 1 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4.参加编写的单位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5.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6.获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 3)1 项以上。(四)学术成果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 1 部。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第一作者)。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2 篇以上(须经 2 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四、副主任药师(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 年。3.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每周 5 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 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学时。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 3)。(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3)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 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4)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8 名,二等奖前 5 名,三等奖前 3 名)。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5 名,二等奖前 3 名,三等奖前 2 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前 2 名,三等奖第 1 名)。4.主持完成 1 项以上新药临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药申报注册受理号为准)。5.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5),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排名前 3)。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1 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须提供鉴定材料)。8.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 3 项以上,或地方标准 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四)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 2 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1 篇。2.合作完成(撰写 2 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第一作者)。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第一作者)。五、主任药师(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 35 周(每周 5 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学时。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 1 项以上(排名前 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 2 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重大产品开发工作 1项以上。(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 (以颁布文件为准) 。(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8 名,二等奖前 6 名,三等奖前 5 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5 名,二等奖前 3 名,三等奖前 2 名)。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前 2 名,三等奖第 1 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2 名)。4.获得 3 项以上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 3,提供经济效益证明材料)。5.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 5 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6.主持 1 个以上新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四)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 5 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 2篇。2.合作完成(独立撰写 2 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 篇(第一作者)。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4 篇(第一作者)。六、中药士(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药学、医学、护理学、生物学、 化学,下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中药 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熟悉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七、中药师(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3.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4.取得中药士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3.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三)学术成果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 1 篇。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1 篇。八、主管中药师(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取得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 年。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未取得中药师职称的,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3.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未取得中药师职称的,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4.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未取得中药师职称的,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8 年。5.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15年,或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8 年。(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1.参加 1 项或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2.解决过本专业的技术难题。3.编写本单位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4.参加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5.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或学习。(三)业绩成果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3.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 1 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4.参加编写的单位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5.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6.获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 3)1 项以上。(四)学术成果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 1 部。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第一作者)。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2 篇以上(须经 2 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九、副主任中药师(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主管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3.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 年。(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每周 5 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 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学时。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 3)。(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3)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 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4)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5)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等某一方面有一定专长,须经 2 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8 名,二等奖前 5 名,三等奖前 3 名)。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5 名,二等奖前 3 名,三等奖前 2 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前 2 名,三等奖第 1 名)。4.主持完成 1 项以上新药临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药申报注册受理号为准)。5.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5),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排名前 3)。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1 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须提供鉴定材料)。8.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 3 项以上,或地方标准 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9.有 1 项以上中药专业独特技艺,经 2 名以上同行专家(正高级)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四)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 2 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1 篇。2.合作完成(撰写 2 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第一作者)。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第一作者)。十、主任中药师(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 35 周(每周 5 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学时。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 1 项以上(排名前 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 2 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重大产品开发工作 1项以上。(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 (以颁布文件为准) 。(4)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等方面有 2 项独特专长,须经 2 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8 名,二等奖前 6 名,三等奖前 5 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5 名,二等奖前 3 名,三等奖前 2 名)。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前 2 名,三等奖第 1 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2 名)。4.获得 3 项以上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 3,提供经济效益证明材料)。5.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 5 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6.主持 1 个以上新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7.中药方面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具有 2 项以上独特技艺,有重大实用价值,须经 2 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四)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 5 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 2篇。2.合作完成(独立撰写 2 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 篇(第一作者)。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4 篇(第一作者)。第四章 附则一、凡不属于本标准条件评价范围,或未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不予受理评价。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四、本标准条件自 2019 年 10月 15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