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注册是依法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早在2017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着力构建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部分省(区、市)存在信息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需要核实完善和加强管理。
国家卫健委就上述问题,现又提出几点要求,小编整理如下: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到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电子化平台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发布等工作。
加强培训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并将电子化注册改革情况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评估进展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机制,工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必要时将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约谈,有关情况抄送其省级人民政府。
《通知》表示,到2019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核实工作。在信息核查核实工作中,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数据集》有关标准,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篡改数据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必须使用规范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医师资格信息:医师个人信息与有效身份信息一致、申请补录信息与医师原始人事档案信息一致、医师补录信息与补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2004年6月1日前通过认定获取资格的医师,其资格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医师资格管理系统进行资格信息核查补录。
护士补录信息:必须做到申请补录信息与护士原始人事档案信息一致、护士补录信息与补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并且必须确认其护士考试合格时间在2008年10月之前,其注册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补录。
对于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只有注册信息但无资格信息的,将做出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确保电子化注册数据录入真实有效的同时,要注重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电子密钥是电子化注册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核心节点,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省内各地新增或补发电子密钥的申请,重点监管电子密钥登录时间、录入内容等关键信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相关医疗资源的配置、利用、运行情况,逐步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医疗监督执法等信息系统的交互融合和资源共享。
提升数据应用效率,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为人才培养、健康规划、资源配置以及综合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查询制度,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实时查询有关事项的办理状态和结果,并可以提出相关合理诉求,社会公众也可以便捷查询有关医疗资源信息,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信息服务。
将电子化注册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探索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对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完善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掌握调配全国医疗资源、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医护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完成。
来 源 / 华医网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