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店配备执业药师,今后这样管

来源: 药店经理人/yaod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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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uanashley


执业药师配备问题,一直都是药店人最关注的话题。由于各省远程审方政策的差异,不同门店配备执业药师数量不同。


除此外,远程审方能否开展?如何开展?业内也一直没有统一的答案。


9月30日,国家药监局连发三项政策:《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官网对药品注册、生产、经营三个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和药店联系最紧密的《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


1.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提供药学服务。


可以说,这一规定是国家药监局在各省出台远程审方政策后,首次对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问题做出规定。


远程审方走向,尚无明确定论


《征求意见稿》这一规定首先划定了经营不同药品与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的对应要求,同时也对执业药师履职在岗情况提出要求。


除此外,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第四项第4条中关于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内容这样写到:


 (四)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 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 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办法》要求经营处方药、甲类 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管部门将充分考虑我国医药领域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发展状况,研究对药品零售企业聘用药学技术人员提出原则要求,发挥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药品经营环节的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对此,有业内观点认为: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远程审方,但文件也没有否定,根据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远程审方尚有操作空间,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还是有可能性的。


与此对立的是,也有观点认为:虽然远程审方已经陆续在多省开展,但是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国家很有可能大力发展药学技术人员队伍,提高各地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及质量,区域化协调推药学队伍人员的整体发展。远程审方,究竟能否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还得打个问号。


用药无小事,执业药师配备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个队伍的整体发展走向,同时更牵涉到公众用药安全问题,所以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结果汇总,将至关重要,药店经理人也将持续关注。


药店、药品、执业药师,三者发展需协调推进


此前,在今年7月山东济南举行的中国医药创新发展大会上,国家执业药师认证中心副主任陈皎出席会议,并做了专题发言。针对开年以来执业药师政策的革新变化,陈皎提到:未来应该将药店分级分类管理、药品分类管理、执业药师分级管理协调统一推进,结合国情,制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才能保证稳定发展。


“我们认为,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在执业药师亲自管理和监督下运行和开展业务,这是保障用药安全,是国际惯例,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需求。药品零售企业是实现执业药师自身专业价值的平台和载体,执业药师能否很好地发挥作用,是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形象的具体表现,二者的关系是互促互进的,实施执业药师制度与药店健康发展的总目标是一致的。”


后台回复:“征求意见稿”获取《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