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意味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下称“4+7”试点)实施近半年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实施意见》指出试点扩围的目的是:推动解决试点药品在“4+7”试点城市与其他地区间价格落差较大的问题,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供应,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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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扩围坚持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机制,组织2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形成联盟(由于4个直辖市已参加11个城市试点,福建和河北已自行跟进试点,不参加本次试点扩围),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扩围的药品采购范围为“4+7”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并坚持了高质量标准,将通过一致性评价作为仿制药入围的质量门槛。
《实施意见》坚持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的核心思想,汇聚联盟地区相关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0%-70%,承诺约定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通过部门合力,落实配套措施,“确保质量、确保使用、确保供应、确保回款”,体现契约精神。同时,《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试点政策,允许多家企业中选,引导企业合理竞价,提高药品供应稳定性。
《实施意见》还提出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通过医保支付杠杆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推进医务人员薪酬体制改革等措施,促使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促进三医联动的改革。
1.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药品范围:“4+7”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包括所有通过(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参比制剂、原研药。
参加企业: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经营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
采购规则:通过竞价确定中选企业;允许多家中选,每个药品中选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在“4+7”试点中选价格之下,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企业的中选价格存在差异;本轮采购的协议期限设定为1-3年。
组织形式:国家统一组织,参加扩围的省份自愿申报组成采购联盟,委托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具体采购工作。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2.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的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用量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形成采购价格,相关医药机构或其代表与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联盟地区各相关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三是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强全链条质量监管以及生产和库存监测,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减轻药企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文件坚持了国办发〔2019〕2号文的配套衔接政策,形成“三医联动”政策合力:
一是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用相同医保支付标准。
二是腾笼换鸟,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允许公立医院使用中选药品形成的结余,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
三是鼓励医院使用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加强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宣传培训,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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