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的四个基本条件
户口: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生育: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四个基本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特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个基本条件:
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农村双女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夫妇双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农村非双女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夫妇双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1、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
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
2、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保费的发放。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
退休一次性奖励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2、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3、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4、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