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出台!关系所有家庭!

来源: 闲话医保/renshengwuxin
       近期,大连市政府下发了《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大连市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办法》将原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无心姐根据《办法》整理出下面的问答,帮助你了解更多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该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 校)就读的学生;其他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转出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 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 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以下 简称大学生)。

二、参加居民医保如何缴费?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自然年度(即每年11 1231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实行预缴制,预缴期为每年91日至12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预缴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后,于次年11日至 12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大学生可按学制年度参保,按照入学时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学制年数的保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参保年度中途缴纳保费怎么享受待遇?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保费的, 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落户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在我市中小学、高校和科研院所入学当年预缴期内随所在学校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自当年9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非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人员, 补缴当年度保费后,参照前款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未在预缴期内参保的,新生儿未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的,可在缴费年度的19月补缴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补费满2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转换险种,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劳动年龄内成年居民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参保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接续:
(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动中止。其中,在转换险种当年,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恢复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灵活就业的,应在预缴期内停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于次年1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1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转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在预缴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当年12月起停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次年11日起转换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可自愿随时转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转换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后,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一)起付标准
1. 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医院、二级及专科医院、 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下同)及护理院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和100元。
2. 成年居民按照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附属第二医 院、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附属第 二医院)、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及专科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 疗机构及护理院分别为1200元、850元、600元、500元、300 100元。
3. 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条件,按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的,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 标准为1500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含参保人员由异地 转诊医疗机构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同)起付标准为 2000 元。
4. 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由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 应自付住院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由高等级转往低等级医院,不再自付住院起付标准。
5. 恶性肿瘤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传染病住院起付标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 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医院、二级及专科医院、 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分别为70%80%85% 90% ;
2. 成年居民在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保内 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支付:2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 2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在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及专 科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支付比例分别为 65%75%80% 85% o
3. 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条件,按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的,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未 成年人、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50%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支付比例为 60%,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40%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20万元;成年居民为15万元。

六、女性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是否报销?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实行直接结算。异地生育的参保人员,无须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统筹基金仅按3000 标准定额支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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