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制定并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明确,省、市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县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县(不含区)两级设立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简称“经办机构”),具体实施机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实施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救助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身份认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
(二)民政部门、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等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基金支付范围
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和救治情况发生的费用。基金用于支付下列急救医疗费用: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
注意: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或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基金支付流程
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填报《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向经办机构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省、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提交支付申请;县级医疗机构向县级经办机构提交支付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患者无支付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收费票据原件、急救期内的医疗费用清单;
(四)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病程记录,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其中(三)(四)款材料需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支付申请以每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经办机构在每周期的最后1个月的第4周,组织专家对本周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救助申请审批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公安、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进行联审。对联审后单笔救助资金超过15万元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对每周期内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
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患者救治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做好救助患者信息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办机构应设立违规申请资金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对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对有支付能力,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基金的患者,应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范畴,实施联合惩戒。发现医疗机构弄虚作假的,将追回本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经办机构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期限,加强对医疗机构支付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收支平衡。财政、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不定期对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级财政将扣减该地区的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编辑:康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