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医院感染篇——
对于“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规定该种情形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部门处罚,
目前两个《办法》均有效,如何适用?
对于“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该种情形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目前两个《办法》均有效,如何适用?
应适用《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罚。
理由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3)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属行政法规,普遍适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属部门规章,后者为新法,多部门联发,因适用中若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职责分工上),应以《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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