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卫生监管效率,切实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在传统的卫生监管模式基础上增加了互联网巡查模式,不定期在各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巡查,达到更精准化执法。
2019年9月20日,吴兴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互联网上日常巡查时,在某点评网上发现一家位于劳动路星海名城的美发店有美发信息的推广,执法人员通过店名、地址均未在“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该店的相关许可信息。
随后,卫监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发现的线索,迅速来到该店,发现这家美发店正处于营业中,店内配有洗头床位和剪发卡位,有客人正在店里理发。
卫监执法人员对该店营业资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现场能出示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但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经调查,该美发店在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对外开展理发服务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卫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该美发店已于当天立即去申办了卫生许可证。
卫监提醒: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对外营业,依法守法才是正确经营之道。
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1)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所;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车(船)室。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 “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实行告知承诺制,充分简化许可办证环节,并对经营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经营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不再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
不办证 ≠ 不监管
上述不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更需经营者加强自律,保证场所卫生安全。同时,监管部门仍依法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仍将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