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丨“挂羊头,卖狗肉” 备案中医诊所竟开展医疗美容

来源: 湖州卫生计生行政执法/hzwjzf_96301

如今传统中医越来越被认可,市场准入条件被放宽,中医诊所更是迎来了“备案”时代。然而,中医诊所备案的开放并不等于乱来,准入门槛的降低并不意味着监管放宽。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近日,安吉县卫生监督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县内某中医备案诊所在开展注射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等医疗美容活动。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行动,对投诉举报的安吉某中医诊所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

现场在该诊所二楼一房间内,执法人员发现费某正在开展注射肉毒素瘦肩的医疗美容活动,房间桌子上放有已拆封的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碘伏消毒液、一次性注射器若干等物品器械;同时,在该房间还发现各类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若干、复方利多卡因乳膏等物品器械。执法人员立即对费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原来费某是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该诊所已通过备案取得了《中医诊所备案证》,其本人已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但取得了《中医诊所备案证》并不代表可以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备案中医诊所只能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目前安吉县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的医疗乱象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安吉县卫生监督所将继续坚守初心 ,承担好自己的使命要求,积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师挂证、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活动。


相关法律: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违反条款: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处罚条款: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安吉县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