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
《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此次修订后,《规定》中部分条款更加细化,更加呼应居民的需求。
第 一 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 三 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从领证之月起
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
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
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
(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保费的发放。
第 四 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二)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三)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四)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在本规定实施前
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
一律不再补发
第 五 条
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资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一)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一次性补助从预留的专户资金中支付,未预留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其它性质企业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户籍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户籍在县(市)的,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第 六 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第 七 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