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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一
来源:@健识局
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药款。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结算款。
同时,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
事实上,在机构改革之后,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医保目录都归国家医保局统一管理。同时,国家医保局管着每年数万亿的医保钱袋子,还决定着药品最终的报销费用。
业内普遍认为,医疗保障局未来将实现“三保合一”,将对药品招标采购规则进行调整,全国价格统一联动,医药产业将被重塑。
确保70%采购量失信企业两年不得竞标
《意见》明确集采药品范围为“4+7”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原则上要求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所有原研药、参比制剂和仿制药。
参加企业为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经营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
《意见》还明确了采购规则,即通过竞价确定中选企业;允许多家中选,每个药品中选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企业的中选价格存在差异。本轮采购的协议期限设定为1-3年。
此外,《意见》还对“带量采购”中的“量”作出具体的规定。要求按照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的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用量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形成采购价格,相关医药机构或其代表与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至于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9月25日,上海《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显示,与扩围地区2018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9%。与“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5%。
降幅之大,让业界震惊。震惊的同时,也有声音担心“白菜价”能不能保证药品的质量。在此次《意见》中,则给相关中选企业打了预防针。
《意见》指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国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此外,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强生产和库存监测,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与此同时,要求医疗机构确保用量则给药企吃了定心丸。《意见》明确,各相关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
保证回款鼓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除了对企业作出相应规定外,《意见》还对医保基金回款、医疗机构确保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医保基金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结算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药款。
此外,《意见》提到,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针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为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意见》明确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依旧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医保局承担制定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
毋庸置疑,此次集采模式全国范围推开,国家医保局的作用将影响所有制药企业。一个新时代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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