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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濉溪县某大药房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未索要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上门推销的假药意欲销售,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吴某起诉至法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吴某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刑。
贪图便宜:为6元钱药品触刑律
吴某自2017年10月起在濉溪县某大药房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18年3月9日,吴某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上门推销的复方关节炎胶囊3瓶(售价6元),意欲销售。同年3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药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复方关节炎胶囊3瓶。后经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复方关节炎胶囊为假药。
2018年5月17日,吴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吴某归案后称其接受推销的复方关节炎胶囊每盒1.1元,准备以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开始以为金额小,不会被发现,要抓也得先抓那些没有任何证照和资料经常在菜市场等场所推销诸如膏药等药品的小商贩,没想到自己被抓了。随后,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日前,当地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吴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吴某和该药房公开在当地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同时禁止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购销等相关活动。
以案释法:销售假药需担刑责
据经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在本案中,吴某在接受他人推销的药品时未索要任何资质证明材料,显然不符合行业规定。因此在涉案药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假药后,吴某被办案机关认定为明知该药品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罪的条件,不以药品数量和销售数额为入罪标准。因此,吴某要为这三盒药承担拘役和罚金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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