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日本的长期照护保险简介

来源: 丰润医保/frybzx

      日本是目前最高龄化的国家,寿命延长及少子化使得日本快速高龄化,老年人口比例已快达到20%,经过这二、三十年来的讨论与思考,日本终于在2000年立法实施长照保险。在这之前,对于老人长期照顾,日本政府定位在对弱势长者的社会福利或公共救助,只提供补助给需要长照的中低收入老人。在1989年,日本自民党政府提出「长者健康与福利促进十年策略计划」,又称为「黄金计划」(The Golden Plan),将政府对老人长照的角色往前推进一步,重新定位为照顾所有老人长照需要。

      社会及家庭结构的改变也是促成日本实施长照保险的一个主要因素。日本与台湾一样虽然传统上家中长者大多是由家人(主要是媳妇)自己照顾,可是因为妇女就业情况越来越普遍,致使这个传统的观念逐渐产生改变。再加上专业机构的照顾费用日益上涨,因此民意越来越希望由整个社会共同来负担老人长照的经济压力。

      在还未开办长照保险之前,由于日本健保给医院的给付是论量计酬,因此医院不会致力于缩短住院日,并容许老人病患在医院久住,医院扮演起相当程度慢性照护及长期照护的角色,等于是由健保负担相当大的慢照及长照经费,这也使得日本平均每万人病床数及医院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

      日本在20世纪末期处于经济不景气,在讨论是否要实施长照保险时,成本负荷压力及财务因素是一大考虑。不过日本政府认为即使不开办长照保险,长照的成本早已经存在,只是转移到健保及各级政府而已,而且实施长照健保可以将原本零散的照顾体系加以妥善地整合,重新架构,有助于照顾质量的改善,并平等地照顾到每一位需要的长者。还有,他们预期开办初期申请的比例应该不高,因此可以积存一些资金。在这些社会背景、考虑及假设上日本才实施长照保险制度。

日本的长照保险有以下几个特色: 

      1.日本的长照保险与健保一样,都是强制性保险,每位40岁以上国民依法都要投保及缴交保费。但和德国不同的地方是日本的长照保险只有公办的计划,没有私人/ 商业保险。

      2. 由前面一点可以看出日本的长照保险是以年龄为基础(age-based)的社会保险。受益人有两种,一种是65岁以上且有长照需要的长者,另一种是40-64岁且具有因为与年龄有关疾病(如失智、巴金森氏症等)所导致需要长照的个案。40-64岁的国民若因意外事故导致失能需要的长照仍不属于给付范围。

      3.长照保险的经费约有一半来自40岁以上国民所缴交的保费,其中三分之二来自40-64岁的工作者缴交其收入的0.45%做为保费,另0.45%由雇主负担;另三分之一则由65岁以上长者由其退休金账户中每月扣缴约美金26元的保费。另外一半的长照保险经费则来自三级政府的税收(中央政府25%、省政府及市政府各12.5%)。

      4.日本的长照保险与健保也是分开的两个系统,不过这两种保险都由各地市政府办理,但有独立区分的经费预算。与德国相同的是,以前各地方政府照顾弱势者的长照福利经费与之前各地区健保当中所给付与长照有关项目的经费也都划归纳入长照保险经费里面。

      5.受益人的认定是由保险人(市政府)派专业人员到申请人居住地点进行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鉴定,根据其照顾需求(不论其经济程度或家中是否有人可以照顾)的程度决定其所属的需求等级,共分为6级。然后会指派一位专业人员作为个案的照护管理者(care manager),为个案拟定照护计划,这是日本长照保险的一个特色,不过照护管理者大多任职于民间专业照护机构,因此有人担心这样的双重角色多少会导致照护计划不全然根据个案的需求,而可能会导向自己机构的利益。因此各市政府也在考虑聘用专职的照护管理者。

      6.给付仅限于给专业照护机构及人员,没有像德国制度对非专业照顾人员有现金酬劳的给付。事实上日本的长照系统比较偏重机构式的照护,其长照机构分为三类,在长照保险实施以前,包括护理之家(Special Homes for the Aged,SHA)、长者健康设施(Health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HFE),以及医院长照病房(Designated Long-term Units in Hospital),前者属于社会福利服务的一环,后两者的服务则由健保给付。在长照保险开办之后,SHA改名为「福利照顾设施」(Welfare care facility,WAC),HFE改称「长者照顾健康设施」(Care Health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CHFE),医院长照病房改称「照顾医疗设施」(Care Medical Facilities, CMF) 。

      7.日本长照保险另外也给付小区照顾服务,包括社会服务(家事协助、居家整理)、入浴服务、器材租借、居家设施重建、护士家访、复健、医疗/疾病管理,以及日托或喘息临托服务等。

      8.日本与德国长照保险都有订定一套全国一致的给付标准,不过由于各地长照保险组织的大小不一,风险承担的能力也不一样,在德国是有一套基金风险重分配的办法,对于较弱小的基金给予挹注。在日本则是设立长照保险的安定基金,对长照保险经营亏损的市政府给予补助,也有依照风险程度重分配基金的设计,另外就是授予各市政府依照及经费状况决定给付项目范围的权限,但要对其市政民意机关及市民负责,接受其监督。

      9.日本长照保险目前关注的问题在于供给的不足,日本政府也许过于低估长照保险开办之后的需求,及其所带来的财务压力(日本最近景气逐渐复苏,财务问题可能不会是太大的难题)。此外,其三类照护机构的功能有许多重迭,日本政府有意加以整合,但是这会影响到原有存在已久的架构及利益,能够整合到何种程度,也是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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