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湖北省发布全面落实国家集采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将于12月份正式执行集采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目前,已有海南、甘肃、安徽三地发文明确了执行时间,而随着全国各省陆续落地执行,药品在公立医院的销售格局也将随之改变。
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试点扩围工作。
采购品种:国家联采办公布的《联盟地区(湖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中的25个中选品种及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为《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的计算基数和规则确定的采购量。
采购周期:根据国家中选企业的数量,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分别为1年和2年,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需采购中选药品,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满。
《意见稿》要求根据各地和部省属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量,将经国家联采办确认的首年约定采购量逐级分解到各医保统筹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其中基层医疗机构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分解确认。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需采购中选药品,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满。
医保经办机构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总计不低于采购预算的90%,医疗机构应在药品确认入库后30天内向企业支付药款。
《意见稿》提出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医保基金帐户中设立试点扩围药品专项子帐户,在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医保经办机构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其中首期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第二期在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的60%后拨付,两期预付款总计不低于采购预算的90%。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在药品确认入库后的30天内向约定企业支付药款。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及时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清算,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归还预付款。
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制可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探索设立试点扩围中选药品省级结算账户,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支付货款。
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原则以中选价(多个中选价的选择低价,国家中选药品除外)作为支付标准,与中选药品差异较大的药品,给予2年的调整期。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国家集中采购中选价(多个中选价的选择低价,国家中选药品除外)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采购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年内调整到位;
医保定点零售药品占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的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
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
《意见稿》提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
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中选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当年定额支付标准。
鼓励优先采购国家中选药品中未选择供应湖北的中选药品,并以其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3家过评不再选用未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因中选药品生产、流通等原因或因临床治疗需求、病患特殊要求,可适量采购同通用名下的非中选药品。鼓励优先采购国家中选药品中未选择供应湖北的中选药品,并以其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对采购价格较高、非中选(含国家中选药品)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通过采取组织省级医保谈判、以上海红线价为上限等措施,降低采购价格,鼓励企业主动降价,逐步与医保支付标准趋同。
按照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达到3家以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购价不得高于一致性评价品种的规定,严格非中选品种的采购管理。
4+7扩围全国进展情况
除了湖北之外,目前海南、甘肃、安徽均已发文,基本明确了执行时间。
9月27日,据《海南日报》报道,11月起海南省将正式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
除海南省外,日前甘肃省也下发了该省集采扩围的征求意见稿。而甘肃扩围一落地就实施价格联动,之前的甘肃中标价格应与中选药品价格趋同,并要求非中选品种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而同一天(9月27日),安徽省医保局医疗保障惠民成果发布会上透露,安徽省已主动向国家医保局申请“4+7”扩围试点并获得批准,预计在今年年底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