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有关部门发布《湖北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对于《联盟地区(湖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中的25个中选品种及中选价格,将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中选药品采购平台配送关系勾选、确认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采购协议签订等准备工作。预计将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按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相关工作。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此次《方案》对于医保支付做出了众多调整改革。其中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对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不及时付款等行为进行惩戒,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
而对于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出现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众所周知,医保支付是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此次湖北探索调整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或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或能充分发挥出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
除了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外,《方案》还表示将完善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统一区域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采购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年内调整到位。
此次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支付方式调整,在支付标准上,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其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基本用药,降低医药花费,以及推进分级诊疗等。
加上此前已经透露,将确保在今年12月份落地实施带量采购扩围结果的安徽省,近期已有两个省明确要在12月启动带量采购扩围的落实实施。按照之前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执行、稳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相关政策和结果来看,年底或许还会有多个省份集中实施带量采购扩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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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制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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