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药品名称的种类有 3 种:通用名、商品名、国际非专利名。
通用名是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一定的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其特点是通用性。每种药品只能有一个通用名, 如青霉素钠、布洛芬。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以及监督检验过程中,国家推行和倡导使用药品通用名。
商品名是指一家企业生产的区别于其他企业同一产品、经过注册的法定标志名称, 其特点是专有性。商品名体现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形象及其对商品名称的专属权。商品名是生产厂家为突出、宣传自己的商品,创造品牌效应而起的名字,与药品的成分、作用等没有关系。如天津史克药厂生产的布洛芬, 其商品名叫芬必得;美国礼莱制药公司生产的头孢克洛,其商品名叫希刻劳。使用商品名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非专利名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药物的国际通用名。它是 WHO 与各国专业术语委员会协作,数次修订,为每一种在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活性物质所起的一个在世界范围内都可接受的唯一名称。例如青霉素的国际非专利名为Penicillin(盘尼西林),对乙酰氨基酚的国际非专利名为 Paracetamol。
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常显著标示,单字面积大于商品名的2倍;在横版标签上,通用名在上 1 / 3 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竖版为右 1 / 3 范围内);字体颜色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包装上的商品名一般与通用名分行书写,其单字面积小于通用名的 1 / 2。
现在许多仿制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并不是药品商品名,而是注册商标。药品的注册商标,一般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约为通用名的 1 / 4。
编辑:郝洁琼
审核:苗凯利
来源:楚天药闻
往期回顾
〖 做人、做药、献爱、修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