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知内容中强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努力减少不合理用药的现象,有效防控安全风险,确保用药安全,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请结合工作实际,各县、市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规定》中指出:一、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严格执行限量销售、查验身份证并予以登记、设置专柜等有关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三、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经本店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如执业药师不能对处方进行审核时,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并挂牌告知。
四、凭医疗机构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亦凭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并复印留存或填写“处方药销售登记表”(见附件),填写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顾客使用社会保障卡(或会员卡)购药的,可将相关信息转为登记信息。
五、对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途径与医疗机构对接获取的电子处方,零售企业要做好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工作,以上各环节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六、对纳入医保的特殊疾病(慢性疾病)顾客,可凭医疗保险就诊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上相关信息销售处方药,且单次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
七、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5年备查。
八、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发现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处方药销售登记表
内容来源 | 黑龙江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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