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2019 年 8 月 26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19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研究,现将药品 GMP、GSP 认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药品 GMP、GSP 认证相关事项。
二、2019 年 12 月 1 日前,根据《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 号),已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相应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的(证书有效期在 2020 年 6 月 1 日前),企业可申请药品 GMP认证。企业申请后应能随时接受认证现杨检查。
三、已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证书有效期在 2020 年 6 月 1 日后的,我局从 2019 年 10 月 20 日起,不再受理药品 GMP 认证相关事项。新建改建车间或有重大变更的,可在 12 月 1 日前申请认证。
四、已取得《药品 GSP 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其证书有效期在 2020 年 6 月 1 日后的,从 2019 年 10 月 20 日起,不再受理药品 GSP 认证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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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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