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吉林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按照工作进度安排,12月份开始采购使用。
附此前拟中选结果名单(吉林):
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确定的供应吉林省的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
用量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确保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2018年中选药品采购数据为基数,按照国家联采办确定的比例为准。
在确保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回款结算
为确保按时回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用医保基金按辖区内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50%所需金额,预付给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工作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9年11月底前)。征求各部门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出台扩大区域范围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配套政策,组织完成扩大区域范围中选药品挂网、建立配送关系、签订购销合同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开展宣传培训,组织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要求采购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品种。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处理突发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3月)。对医疗机构扩大区域范围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优化药品使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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