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处方药销售,这个省又“出招”了

来源: 连锁药店网/lsyd188

日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强调,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动用第三方暗访 严查不凭处方售药
事实上,今年以来,各地严查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今年4月-5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挂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检查效果。
凡是留存处方信息与处方药销售记录不能对应一致的,一律按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论处;凡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一律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凡存在非法渠道购药行为的企业,一律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凡主观故意经营假药的企业,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凡涉及吊证及刑事犯罪的,除依法依规对单位进行处罚外,一律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禁业限制。
其中,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展开长期抽查暗访,以杜绝不凭处方销售现象。单单是这个信号,就足以让经常打“擦边球”的药店放弃“侥幸”心理了。
>>“远程审方”监管模式有待完善
实际上,“315”之后多省开始严查执业药师“挂证”,要求药店严格按规定凭处方售卖处方药。据知情人士介绍,部分省市的药店在“315”过后就开始将处方药锁到药柜里,必须凭处方才能购买,并强调“患者必须凭借当天开的处方单、当天购买药品,过了时间就只能重新去开处方再来买药”。与此同时,为了缓解执业药师不足的现象,多地开始探索“远程审方”。
不过,日前就出现了这么一幕记者暗访药店,以假身份轻易购得处方药的情况。中国江西网记者就暗访的几个药店远程开处方现象,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丁公路分局进行了反映。当记者提出假身份、未与远程医生进行沟通交流等就草率出具处方疑惑时,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南昌也只是在探索阶段,只有部分药店在使用这种模式,确实存在一些漏洞。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相关人员表示,在监管方面,对于采取远程开具电子处方的药店,必须具有与正规医院医生签订协议,与此同时,哪怕是远程视频过程中,也是要求药店的执业药师在岗。
在“电子处方”的监管问题上,此前吉林省药监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采用电子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和提供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通过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另外,《通知》明确,开具电子处方属于诊疗活动的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的责任是审方售药,其他责任应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凭电子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主要针对的是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远程诊疗活动的监管与指导,确保履职到位。
如何方便民众购药,并且保障购药过程的安全可靠,仍有待探索。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一、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严格执行限量销售、查验身份证并予以登记、设置专柜等有关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三、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经本店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如执业药师不能对处方进行审核时,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并挂牌告知。


四、凭医疗机构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亦可凭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销售处方药,并复印留存或填写“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填写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顾客使用社会保障卡(或会员卡)购药的,可将相关信息转为登记信息。


五、对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途径与医疗机构对接获取的电子处方,零售企业要做好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工作,以上各环节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六、对纳入医保的特殊疾病(慢性疾病)顾客,可凭医疗保险就诊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上相关信息销售处方药,且单次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 


七、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5年备查。


八、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发现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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