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在大连瓦房店经营一家汗蒸健康管理咨询中心,以卖保健品、汗蒸和卖痛风药、排石保健为主,但没有经营药品的许可手续。
于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些治疗痛风的胶囊,这种被称为“祖传秘方”的胶囊上什么字也没有。
2017年3月8日,于某通过手机微信,将8粒胶囊以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住在瓦房店市许屯镇的辛女士。
“他(于某)给我开了8粒药,说一天吃两粒,吃4天,中午饭半小时后吃,一定有效果,还说有的人吃了这个药好几年都没犯病。”辛女士说,她收到胶囊后,按照于某告知的服用方法,于2017年3月9日中午,给患痛风的丈夫李某服用。
当天李某吃了两粒痛风药两小时后,开始冒汗,傍晚5、6点钟,李某屁股上起了红点,一点点变大成水泡,而且手脚发肿。
辛女士给于某打电话,“于某说这是好现象,开始排毒了,告诉我没事,继续吃2粒药试试。”
第二天中午12点多,李某吃完饭又吃了2粒药。下午3、4点钟,李某的腿和胳膊上、臀部、脚脖又起了几个红点,红点慢慢变成水泡,手脚、身体明显肿了。
当天晚上,李某感觉全身疼。李某又坚持了一天,没想到症状愈发严重,全身肿,手脚不让碰,疼得受不了,身上都是泡。
2017年3月12日,李某到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1日死亡。
2017年3月27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辛女士处扣押了2粒痛风药,经妥善包装、贴置封条后移送侦查机关。
经测试,侦查机关提供的2粒胶囊中的“1粒涉案胶囊粉末的质量为0.46g,其中吡罗昔康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38%,西咪替丁的质量百分含量为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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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李某全身大面积表皮松解坏死,多处灶状皮肤组织坏死,败血症伴全身多脏器播散性多发性脓肿等,终致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符合口服超过治疗剂量的吡罗昔康所致的改变,办案机关提供的涉案胶囊中含有超过治疗剂量的吡罗昔康。
鉴定机关同时指出,假设被鉴定人每日口服1粒涉案胶囊,则其摄入的吡罗昔康超出治疗剂量;如果每日口服2粒涉案胶囊,则其摄入的吡罗昔康明显超过治疗剂量。
经认定,案涉胶囊按假药论处。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销售假药罪对于某提起公诉,李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于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于某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某与另案处理的几名上家连带赔偿李某家属各项物质损失共计173089.46元。
1.写着“国药准字”才是正规药品!
【国药准字】是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药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审批后,取得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相当于人的身份证。
其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H或Z、S、J、B)+8位数字,其中H字母代表化学药品、Z中成药、S生物制品、J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B保健药品。只有获得此批准文号,药品才可以生产、销售。
为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1999年以后,国家将1999年之前的地方药品标准,如:“京卫药准字”、“沪卫药准字”等,提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对“X(省)卫药准字”的格式的药品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核发“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予以淘汰,同时将新药审批的权限划归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写着“国食健字”的是保健品!
【国食健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或J,后面标的字母G指国产,J指进口。
3. 写着“卫食健字”的也是保健品!
【卫食健字】“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是保健食品在不同时期分别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是国家卫生部2004年及以前的批准号,自2004年国家成立了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后,卫食健字号一律要重新审批转为国食品健字号。
4. 如果写的是“卫药健字”可能是假药!
【卫药健字】这个批准文号已被国家废除。 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卫药健字”的停止生产,从2004年1月1日起,“卫药健字”药品将禁止流通和使用。所以,如果您现在看到“卫药健字”,那千万不能购买,百分之百是假药!
5. 写着“X卫食证字”的是食品!
【X卫食证字】这个是X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说明这个产品就是属于食品范畴,连保健品也算不上。
人命关天,
相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
假药危害更大,
不可宽宥。
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药。
来源:综合广州日报、健康时报、半岛晨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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