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10月12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管理办法》明确,办理首次签发的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还应再加上以下材料: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