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已久,记录已经没有了吧”
“不不不,不存在的”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接高新区网格员上报,在高新区某工厂内有人涉嫌非法行医活动。
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时,该名人员已被带至高新区警务室,通过与网格员沟通确认当时该名人员正在一家工厂内等待患者输液结束。
网格员提供的该名人员在一家工厂门口等待患者输液时的照片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熊某随时携带药箱,药箱内放有阿奇霉素干混悬剂、罗红霉素胶囊、注射液等药品器械,并对熊某进行询问得知其本人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高新区以上门的方式开展诊疗活动。
该名人员随身携带的药箱、药品、器械。
该名熊姓男子出示其身份证件后,执法人员在浙江省非法行医联网系统一查,信息清楚显示:
该熊姓男子曾于2013年和2016年均因无证行医先后被湖州市吴兴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
第三次?
当执法人员告知熊某,其已是第三次非法行医,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熊某矢口否认,十分肯定的说这次是第二次非法行医,后经执法人员“提醒”,熊某终于记起自己在2013年曾被处罚过,但以为时间过去已久,记录已经没有了,所以又再次做起看病的行当。熊某表示后悔不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本案中费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费某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