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处罚

来源: 天津卫生计生监督/tjwsjsjd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某市卫生监督员对某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压缩活性炭滤芯(CTO)的生产活动,现场查见该企业生产车间有47箱压缩活性炭滤芯(CTO),库房中存有210箱压缩活性炭滤芯(CTO)、98箱颗粒活性炭滤芯(UDF),查见由该企业提供的2张活性炭滤芯的发货单,发货单上总价合计为3400元,该企业现场无法出示压缩活性炭滤芯(CTO)和颗粒活性炭滤芯(UDF)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通过调查,承办人员认定该企业存在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400元,该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200元整。

守法提示:

涉水产品,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其含义是: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企业生产销售涉水产品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才能生产销售。消费者购买涉水产品,要查看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真伪可上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查验。

延伸阅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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