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这些红线碰不得……

来源: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hjxwjs

出生后的第一份证明是什么?

当然是出生医学证明!

这个证明太重要了!

上户口、办身份证、打预防针、上幼儿园、上学、移民等等都需要它。


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这条红线坚决不能碰……


这条红线碰了会有什么后果?


医师:《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行为的定性,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将根据其行为危害性大小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医疗机构(包括主管人员):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一种情况:医疗机构已取得母婴保健许可,但管理混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许可,医务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出生医学证明》知识小科普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出生后领取的第一个法律证件。



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分娩机构签发

领取时间: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

出具材料: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签发人员核查资料后,确认新生儿在本机构内出生后,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特别告知:

根据河北省新颁布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2019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超过30个工作日未领取的,需提供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

超过一年及以上的未领取的,需到具有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单亲母亲书面声明”。今后如需改为双亲,则需提供父亲与孩子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