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无中生有的出生证

来源: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hjxwjs
  胆大包天!医院职工公开倒卖出生证,警方立案侦查!



  10月21日晚,央视《焦点访谈》以“无中生有的出生证”为题,报道了QQ群违法出售出生医学证明现象,曝光了河北涿鹿县中医院职工郭某涉嫌出售《出生医学证明》。22日,涿鹿县公安局表示,涿鹿县中医院职工郭晓彤伪造变卖《出生医学证明》后到县公安局自首,县公安局于8月16日立案侦查并对郭晓彤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7日,郭晓彤被押送至张家口市看守所后,由于其本人称自己HPV呈阳性,是宫颈癌患者,遭到张家口市看守所拒收,郭晓彤随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四川遂宁现代妇女儿童医院伪造出生证明被曝光 涉案主犯杨姓医生已在西昌被控制

10月21日晚,央视《焦点访谈》以“无中生有的出生证”为题,报道了QQ群违法出售出生医学证明现象。其中,有四川遂宁市射洪县民营医院遂宁现代妇女儿童医院医生涉事,伪造出生证明。报道播出后,当地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目前涉案的遂宁现代妇女儿童医院已停业整顿。

报道播出后,当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射洪发布 发表了一个情况通报,称已迅速调查核实,依法控制医院法人代表、涉案医生及其他涉案人员。

目前,射洪县公安局已对涉事医院的相关医学文书进行封存,对涉及人员予以控制;二是对涉事医院予以停业整顿,对在院病患予以妥善安置;三是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进行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相关处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买卖伪造出生证明,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石滨老师解答:

查处建议:

一、医师擅自伪造变卖《出生医学证明》:

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已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卫生不用再针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只需待违法者被刑事处罚后依据《执业医师法》16条对违法执业医师予以注销《医师执业证书》即可。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查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3、《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医疗机构(包括主管人员)

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1、医疗机构已取得母婴保健许可,但管理混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出生医学证明》: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2、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许可,医务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

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科普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为保障新版证件和旧版证件顺利交替,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

  2019年1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签发日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伪点均未作改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按原有程序发运各省(区、市)。

  二、清理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

  2019年1月1日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清理本部门及各级签发机构尚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按废证管理要求予以处理,不得延期使用。要认真做好旧版证件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证件编号和数量,在证件中标识作废,逐级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清理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

  三、其他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发至各级证件管理、签发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将纸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发至证件签发机构,保障新版证件按时启用。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样证式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 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样证式样 


首次签发情形与要求

 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三)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

二、首次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一)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医疗机构名称”栏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

(二)新生儿父母信息。

1.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

6.“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8.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三)签发机构信息。

1.“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2.“签发日期”栏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3.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