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牟平区首起在涉黑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自2013年以来加入以朱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该组织联系紧密,并参加了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牟平区、高新区沿海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在此过程中受组织人员指使,于2013年7月18日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移送张某某涉黑案件时提出因被告人认罪悔罪,决定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移送后,主审法官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结合证据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庭审中,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主审法官着重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简化法庭调查环节。本次庭审仅用45分钟。庭审收到了良好效果,被告人张某某当庭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本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