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江苏医保局发布推进国家集采征求意见稿,核心信息如下: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参加集采;
同品种3家过评价,不再采购未过评品种;
允许医保费用结余留用;
全文如下:
江苏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任务在我省全面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全面推进落实试点扩围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试点药品,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总体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在国家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框架下,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稳步推进试点扩围工作,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三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扩围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四是坚持部门联动融合,多措并举,加强采购、使用、结算、支付等多方面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试点扩围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围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
(三)协议期限。根据中选企业的数量,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分别为1年和2年,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三、政策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上年度我省相关医疗机构试点扩围25个药品用量的50%-70%计算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总量落实到各级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每年一签。约定采购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于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各相关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三)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强生产和库存监测,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四)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 30 天,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医疗机构结付医保费用。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
(五)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六)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采购合同执行一个年度内总额控制指标,对采购结果执行合同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采购合同执行一个年度内定额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七)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确保用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保协议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临床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允许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临床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责。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试点扩围工作顺利实施。
省医疗保障局承担制定试点扩围工作方案、相关医保配套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约定采购量分解、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完成合同期内约定采购量。开展医师宣传培训,提高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水平。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做好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质量监管,强化对本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省内医药企业中选药品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省商务厅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强化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省财政厅依法负责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薪酬制度改革。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平台升级改造,数据信息对接,汇总全省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并及时做好网上采购、配送等数据的分析和维护。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试点扩围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医疗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落实政策要求,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各地相关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点扩范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积极推进阳光采购平台建设。加快省平台升级改造,全力构建我省阳光采购平台,实现政府对药品价格宏观调控,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药品供应与医院信息系统的对接,国管平台、医保、药监系统连接,全程实时监管、信息流畅通,达到招、采、配、用、管五个层面的综合管理。
(四)压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扩围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落实试点扩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与省级层面对应的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统筹地区责任分工,按照国家和全省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层层压实责任,认真落实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回款等政策要求,确保完成改革任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对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宣传和解读,重点做好相关利益群体的宣传引导,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推动做好临床使用中选药品的解释引导。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强化风险防范,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逐项制定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试点扩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国家试点扩围结果和各项配套政策。